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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包含多种交易,其税收问题受到世界关注。
根据《联邦宪法》第155条第2款第IX项,即使是进口货物的情况下,商品流通服务税(ICMS)也适用于通过电子商务手段提供的货物。
就软件产品而言,联邦最高法院(STF)裁定,为向公共销售而制造的软件(现在成品)应缴纳ICMS。在软件是应客户具体要求而开发的情况下,应适用的税种是ISSQN(一项服务税)。
就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而言(虽然就是否适用ICMS或ISSQN仍旧存在争议),近期法院的裁定已经规定,ICMS不适用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根据联邦最高法院(STF)第456.650/PR、6/24/2003号决议,互联网接入服务不被视为通信服务。这一问题比较重要,因其税率差异高于20%:对电子交易而言,ICMS可以高至25%,然而最高的ISSQN税率是5%。
《联邦宪法》授予市政当局在ICMS范围之外对某些服务征税(ISSQN)的权力。然而,互联网接入服务未被列入《授权法》(LC)116/03(2003年8月1日生效),该法规定特定的服务需缴纳ISSQN税。因此,除了不适用ICMS,互联网接入服务也不被视为与ISSQN目标一致的可征税事件。
目前参议院协调委员会正在审查的第3.303号法案,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条款,把互联网供应商界定为服务供应商。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