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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反垄断法律

转载 2017/02/06 00:01:3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巴西华人网老站 作者:巴西华人网 570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2015-5-25 05:06| 发布者: 巴西华人网

 

 

    1962910号颁发的第4.137号法引入了基于美国监管模式的反垄断法律。然而,由于政府不够重视,同时也缺少负责制定和执行该项法律的主管部门,近30年来,巴西发垄断体系几乎无法运行。

    90年代初,随着第8.002号法和第8.158号法的通过,在打击危害经济秩序的犯罪、保护自由竞争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领域又有了新的进展。随着1994611日第8.884号法的颁发,再次引发公众对于确保公平市场条件前所未有的关,该法实际上促成了巴西反垄断法律的生效实施。

    巴西反垄断部门,即1962年成立的保护经济行政委员会(CADE)是隶属于司法部的独立机构,具有广泛的执法权以保护公众和宪法秩序。CADE有权在经济法秘书处(SDE)和经济监视秘书处(SEAE)的协助下,代表社区保护司法利益。其管辖权可扩展至可能在巴西产生后果的境外行为。该法将在巴西拥有子公司、分支机构、代理人、办事处、代表处或类似机构的外国公司视为国内公司(第2条第1款,由20001221日颁发的第10.149号法修改)。此外,根据该条第2款,外国公司应当以其在巴西的分支机构、代理人、子公司或其他机构的负责人名义,接受所有诉讼程序的全部通知和传票,无论任委托书、合同或法律如何规定。

    在作出与违反当前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相关的规定前,第8.884/94号法明确规定,当局管辖权及于任何及所有个人和法人单位、公营或私营公司、组织和合资企业,包括哪些临时性的或无法律人格的实体。反垄断法还规定了企业官员与管理人员和公司本身的连带个人责任。此外,第18部分还规定了在某些限定情形下可因企业债务而追究股东个人责任的条件。

    被视为违反经济秩序并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包含试图:限制或妨碍自由竞争;控制任何相关商品和服务市场以便任意增加利润;或滥用经济权力。此外,根据现行规则还禁止:竞争者之间任何操作价格的协议;市场共享契约;强加市场准入障碍;倾销;囤积货物以迫使价格上涨;以及确定过高价格。

    该法列出了不少于24种需要仔细考虑的不同违法行为。根据罪行的严重性、 发生的次数和犯罪者的经济地位,处罚可能会很严厉。处罚可能约为公司上一财年总销售额的30%,而且还可能对管理人员个人除以罚金,范围为上述数额的10%50%,如果是重犯,可能会增加一倍。此外,还有其他可预见的处罚,如禁止开展业务、订立合同或从政府机构获得利益。

   在初步调查或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或第三方无正当理由不遵守传票规定提供口头证词,可根据其财务状况处以R$500(五百雷阿尔)至R$10.700,00(一万零七百雷阿尔)的罚款(第10.149/2000号法第26条第5款)。此外,如果被告妨碍、阻碍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阻碍任何调查,无论是行政诉讼或其初始调查阶段,可根据其财务状况处以R$21,200(两万一千两百雷阿尔)至R$425,700(四十二万五千其他雷阿尔)的罚款(第10.149/2000号法第26-A条)。

    根据第10.149/2000号法(第35-B条)引入的上述处罚的相关新条款,可以与当局达成认罪的协议,如果涉嫌违反经济秩序的个人或公司决定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与调查人员合作,在这种情况下其可能会被公共当局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其范围为所使用罚款的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

    CADESDESEAE诉讼程序可以根据第三方要求而开展,不得对CADE行政领域的裁决提起上诉,认为自己受到的侵害的当事方只能再法院需求救济。

    按照第8.884/94号法,各方对呀可能妨碍自由竞争或导致市场垄断的协议,有义务事先寻求CADE的批准。在这种情况喜爱(按照第54条),请求必须     在交易完成之前提交,或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从200111日起,提出这类要求的费用为R$45,000(四万五千雷阿尔)。

    事先从CADE取得批准通常对于当事各方更有利,否则事后(a posteriori)不利裁决的复杂性和不良后果甚至可能使协议或据此实施的行为无效。

    根据第54条,可能会损害自由竞争或导致市场垄断,因此需要CASE批准的行为包括: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合并,导致合并后企业的市场份额超过百分之二十,或其中任何参与者已经上报了R$400,000,000(四亿雷阿尔)的年度总营业额。不过,20051018日《官方公报》(DOU)发布的CADE文摘1指出,上诉第54条设立的标准仅适用于涉及申请批准交易的有关各方在巴西的年度总营业额。该结论非常重要,因为对于国外年度总营业额超过R$400000,000(四亿雷阿尔)的公司来说,它大大减少了向CADE提交申请的数量。

    第53条明确指出,合并必须符合某些客观标准和法律标准(产量、质量和技术成果,没有直接损害当前竞争,以及最重要的是,消费者从较低价格中获得了明显的利益),才可能获得的批准。在某些情况下,CADE可以将各方为实现一定目标而签署“业绩承诺”作为批准合并的条件,违者加以处罚。

    1998819日的CADE15号决议规定,按照第54条的条款提交的申请必须附带一系列信息和文件。它们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可能包括来自国外的,某些当事方可能难以获取的文件。

    最后,第9.884/94号法最后一节规定了再法院指定干预者的情况下实施国家干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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