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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法律之外资(3)

转载 2017/02/06 00:01:3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巴西华人网老站 作者:巴西华人网 266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2015-5-15 02:41| 发布者: 巴西华人网


利润汇出

一般而言,对利润分配和汇出没有限制。从19961月开始,利润可免于扣缴所得税。

利润汇出必须通过RDE-IED模块进行相应注册,注册时应将投资者在股份或股票总额中所持份额视为其在公司的实收资本中占有的比例。

巴西已经与下列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条约:瑞典、日本、挪威、葡萄牙、比利时、丹麦、西班牙、奥地利、卢森堡、意大利、阿根廷、加拿大、厄瓜多尔、荷兰、菲律宾、法国、韩国、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芬兰、匈牙利、印度、中国、智利和以色列。

 

利润再投资

根据《外资法》,再投资包括“将在巴西建立的公司所生产的、支付给在国外居住或定居的个人或公司的利润,再投资于产生改利润的公司或国内经济的其他部门”。再投资收益以改收益拟汇往国家的货币表示,而以巴西货币进行的在投资则以巴西货币表示(第2.997号决议第20条)。

处于支付或购买股份和/或股票的目的而再投资于巴西公司(即使该公司并非产生改受益的公司) 的外国投资者利润必须在RDE-IRD系统中登记为投资。这种在投资必须注册为外国资本(和原始投资一样),从而增加了未来资本回撤时的征税基数。

如果进行利润在投资,那么必须考虑资产权益,利润分配准备金以及外国投资者在收益产生的公司的总实收资本中的份额。

 

撤资

将在巴西中央银行注册的外国资本撤回其来源国无需事先批准。

1999年颁发的《所得税法》插页II690条规定,在巴西中央银行登记为非居民投资的外币可以撤回,并且不用扣缴所得税。但是,超过原投资的那部分外币金额(资本收益)需扣缴15%的所得税。

应当指出的是,在撤资的具体案例中,巴西中央银行通常会按照相关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的记载,核查该公司的资本净值。如果资本净值为负,巴西中央银行可以认为,投资已发生摊薄,因此可以按负资产的比例拒绝批准撤回部分投资。

 

外国投资的转移

20031229日颁发的低10.833号法规定,从200421日开始,“居住或定居于巴西的个人或法人实体收购人,一旦居住或定居到国外,该收购者或其代理人应按照第9.249号发(19951226日颁发)第18条规定,负责代扣并缴纳上述居住或定居到国外的个人或公司出让其巴西境内的财产所得的资本收益的所得税”。上述法律生效之前,巴西不对境外个人或法人实体之间转让巴西境内的资产或权利的交易征收所得税。并且,此法只针对巴西境内资产或权利的卖出者收入,而不是收购者收入征收所得税。

外国买主有权仅登记出售公司先前注册的资本金额,而不考虑此项外国投资所支付的价格。但应更改巴西中央银行RDE-IED模块上的注册号以反映新外国投资者的名称,这是允许投资者汇出/再投资利润和撤资的必须要条件。

 

资金汇出发限制

如果资金没有在RDE-IED系统上注册,将其汇往境外就会受到限制,因为利润汇出,撤资以及再投资注册的依据都是已注册的外国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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