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说说巴西签证那些事(一)巴西签证种类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 / 巴西百科 / 正文

12.4网站顶部3__2024-12-16+14_02_19.jpg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说说巴西签证那些事(一)巴西签证种类

转载 2017/02/05 22:33:1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巴西华人网老站 作者:巴西华人网 742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年来,中巴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持续发展,两国各领域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化,双边人员往来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赴巴旅游或从事商务活动。了解巴西签证,读懂巴西签证贴纸上数字和字母后的含义与要求,有利于我公民顺利出入巴西国境。

2016年里约夏季奥运会和残奥会举办在即,为服务广大赴巴观赛的中国公民,中国驻巴西使馆特此推出巴西签证解读系列,希望能帮助赴巴旅游观赛的中国公民高高兴兴入境巴西,顺顺利利回到中国,在巴西度过一个难忘、愉快的奥运之旅。

须说明的是,本解读系列系依据巴方现行签证规定整理,如巴方有所调整,应以其最新规定为准。


第一篇 巴西签证种类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的中国内地公民入境巴西前需提前申办签证,不能在巴西办理落地签证。持香港或澳门特区护照者可免签入境巴西并停留90天。

巴西签证除了外交(VIDIP)、礼遇(VICOR)和公务(VISOF)签证外,普通签证包括:

一、过境签证(VITRA):一次入境有效,停留期最长为10天,不能延期。

二、旅游签证(VITUR):发给以休闲、观光、探亲为目的,且无移民倾向、无意在巴西从事有偿活动的申请人。颁发给中国公民的旅游签证有效期最长为90天,多次入境。在停留期届满前,可延期一次,但全年在巴西停留总时间不得超过180天。

三、临时签证(VITEM)

(一)临时1类签证——文化和学术签证(VITEM I):发给以文化交流、学术研究及进修学习为访问目的的申请人。该签证停留期最长2年,可延期。当计划逗留超过90天时,签证持有人须在抵巴西30日内到当地联邦警局进行登记。

(二)临时2类签证——商务签证(VITEM II):发给以商务、采访、新闻报道、拍摄影片、收养儿童等为目的且不在巴西境内获取报酬的人员。根据2014年8月生效的中巴《关于简化商务人员签证手续的协定》,签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多次入境,每次停留不超过90天。在停留期届满前,可延期一次,但全年在巴西停留总时间不能超过180天。

(三)临时3类签证——艺术和体育签证(VITEM III):发给赴巴西参加体育、艺术活动的艺术家、运动员等。签证停留期最长为90天,可延期。

(四)临时4类签证———学生签证(VITEM IV):发给在巴西教育部认可的学校接受正规基础、中等、高等教育的留学人员和教育交流项目的交换生。签证停留期最长为1年,可延期直至学习结束。签证持有人须在抵巴西30日内到当地联邦警局进行登记。学生签证持有人不得在巴西从事有偿工作。

(五)临时5类签证——工作签证(VITEM V):发给来巴西工作或根据合同来巴西提供服务的人员,包括科研人员、教师、技术人员等。签证停留期最长为2年,可延期。签证持有人须在抵巴西30天内到当地联邦警局进行登记。

(六)临时6类签证——常驻媒体签证(VITEM VI):发给常驻巴西的新闻工作者,其薪酬须来自境外而不是巴西新闻机构。签证停留期最长4年,可延期。签证持有人须在抵巴西30天内到当地联邦警局进行登记。

(七)临时7类签证——传教士/宗教人士签证(VITEM VII):发给作为传教士或宗教机构、团体赴巴西从事宗教活动或宗教理论学习的人员。签证停留期最长1年,可延期。签证持有人须在抵巴西30天内到当地联邦警局进行登记。

 四、永居签证(VIPER)

(一)家庭团聚类(VIPER I):年满21岁的巴西公民或持巴西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为相关亲属申请办理家庭团聚类永居签证。有关亲属的界定,请查询巴西驻华使馆网站。

(二)长期工作类(VIPER II):外国公民赴巴西担任行政管理职务,或代表总部设在国外的金融机构时,须申请此类签证。

(三)投资类(VIPER III):在巴西投资达五十万雷亚尔(巴西货币)的外国人士可获得此类签证。

永居签证持有人须在抵巴西30日内到巴西当地联邦警局进行登记。

五、临时居留签证(VRT):发给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国公民。

申请赴巴西签证的具体规定及相关手续,请查阅巴西驻华使馆网站或其签证代办中心。各类临时签证延期或转换为永居签证的详情请查询巴西司法部网站。90天以上的工作签证申请及延期,需经过巴西劳动就业部核准,详情请查询该部网站。

已有0人点赞

微信图片_20241022131843.jpg

点击图片即可了解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

专题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