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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巴西大赦知识答疑(一)(转自巴西大使馆)

转载 2017/02/05 22:33:1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巴西华人网老站 作者:巴西华人网 323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2014-4-28 01:52| 发布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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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沟通,巴西司法部有关官员就以下问题做出澄清。
  一、大赦何时开始?何时结束?
  巴西非法移民大赦法律(包括2009年7月2日第11.961号法及第6.893号令)已于2009年7月2日由卢拉总统签署批准,并已颁布实施。大赦工作将持续180天。凡希望取得临时居留的在巴外国非法移民应于上述时间内,由本人亲自前往联邦警察局办理。巴政府官员多次表示,有关手续较为简便,如有疑问,可直接向联邦警察局或本国驻巴使领馆咨询,无需委托中介或他人代理。由于受理时间长达半年,申请人有充足时间准备材料,可以从容、有序前往办理。
  二、巴政府哪个部门受理大赦申请?
  大赦的受理机构为巴西联邦警察局。申请人可就近前往巴全国各地的联邦警察局提出临时居留申请。
  三、什么人有资格参加大赦?
  根据2009年7月2日第11.961号法规定,2009年2月1日前入境巴西的外国非法移民可以申请临时居留。符合以下情况的外国人被视为非法移民:
  1、偷渡入境巴西;
  2、正常进入,逾期滞留;
  3、1998年6月29日第9675号法的受益者,但尚未完成获得永久居留身份的必要法律程序。
  四、如何办理“在巴西境内、外未曾受刑事起诉或刑事处罚的声明”?
  巴西联邦警察局将提供声明格式文本,当事人需如实填写并在受理警官面前签字,并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五、如何证明自己入境巴西的时间?
  当事人所持护照上的巴西入境章是最直接的入境巴西时间证明。此外,也可出示其他能够使受理部门确信当事人于2009年2月1日前入境巴西的证明材料,如:写有当事人姓名的防疫针注射单据、租房购车合同、购买手机发票、水电费缴费收据等。
  六、被驱逐出境者可否参加大赦?
  凡因违反巴西法律而被司法判决驱逐出境者均无资格参加大赦。但因非法滞留而被巴警方限期离境者,例如所持护照上盖有“限期8日内离境”的印章,仍有资格参加大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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