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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缺乏有关虚拟交易的特定立法,电子商务通过直接适用或者类推适用于传统商务的现有法律规则进行调整。鉴于电子商务的国际性特性,(新)《巴西民法典》引言的相关部分也适用。
适用于合约的规则
就像其他任何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一样(其适用于需要适格主体在合法目的下通过法律承认的方式订立法律责任),根据《巴西民法典》,只要满足这些条件,在电子环境下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合法的。
因此,直接联系的双方之间签订电子合约,在提议和承诺做出时(在线)立即被视为已经生效,此类案件应适用新《民法典》第428条第I款。相反,在双方通过电子邮件而非直接在线做出提议和承诺时,双方之间的电子合约可以被视作已经生效,此时应适用新《民法典》第434条。
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根据新《巴西民法典》第435条,合约被视作在发出提议的地点生效。《民法典》引言第9条规定,由合约引起的责任应由合约订立地法律予以规范,上述责任应视作在提议方住所地生效。所以,居住于不同国家的当事方之间的电子商务协议应受提议住所地国家的法律管辖。换句话说,如果一项要约是由居住于国外的公司或个人提出,并居住于巴西的公司或个人接受,管辖法律应以该外国法律,相反,如果要约是由居住于巴西的公司和个人发出,并被居住于国外的公司或个人接受,管辖法律应为巴西法律。
巴西所有法律都没有解决由电子合约引发争端的管辖问题。网络交易缺乏疆界或有形参照使得很难确定处理此类争端的适格法院。第672/99号议案采用了UNCITRAL示范法的基本条款,该在管辖权问题上提议,电子消息的发出地或接受地应被视作双方实体所在地,除非(i)发出者或接收者没有(为管辖目的)可被视作住所地的实体地点,或(ii)合约方不止一个地址,这种情况下与此交易关联最密切的地点应被视作实体所在地。
在一项合约由居住于不同国家的双方签订时,巴西法院的一般国际管辖权由《民事诉讼法》第88、89和90条规定,巴西法院按其规定在下述情形下具有管辖权:(i)不考虑国籍,被告人居住在巴西(包括在巴西有分支机构、分公司或代表处的法人实体),(ii)责任要在巴西履行,以及(iii)该诉讼起因于在巴西发生的事件或采取的行为。
因而,在住所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间执行的电子合约,如果提议方总部在外国,且在巴西没有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则应受外国法律管辖、另一方面,如果由此合约引起的责任要在巴西履行,巴西法院有权对该争端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