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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转载 2017/02/06 00:01:4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巴西华人网老站 作者:巴西华人网 538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2015-3-22 22:24| 发布者: 巴西华人网

 


 

1.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关税制度。

关税管理制度。巴西关税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是1994年12月23日第1343号法令。巴西联邦税务总局是海关事务的主管部门,隶属于财政部,负责制定和执行海关政策、征收关税以及实施海关监管制度等。作为南锥体共同市场(MERCOSUR,又称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国,巴西与其他成员国一起实行共同对外关税(CET)。南锥体内部,除了糖、汽车及其零部件之外,均可免税流通。

对进口产品价值的确定主要分为以下五种:成交价、相同产品的成交价、相似产品的成交价、减去法所得价(用零售价减去关税和佣金后的价等和计算价),用生产成本、利润和其他费用计算得出的价。在巴西,关税主要以CIF价为基础计征。当海关对出口商申报的货物价值提出质疑时,出口商可在8天内提出新的报价。进口商可以在30天之内对出口商的新报价做出反应。为保护本国工业,巴西政府在进口关税征收时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措施:设置最低限价或参考价,并据此征税,如进口价低于最低限价或参考价,海关将另计征差价税;对低报价或有倾销行为的货物征收附加税。

关税水平及其调整。根据WTO关税资料,2007年,巴西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为12.2%,农产品和非农产品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分别为10.3%、12.5%。根据南锥体共同市场委员会第CMC38/05号决议,南锥体成员国每年可豁免100个税号(8位)项下的产品不受南锥体共同对外关税的约束,并每六个月调整一次税号,至多可调整例外税号的20%,该决议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2月,巴西将来自南锥体外的小麦进口税降至零(进口配额200万吨),在实施7个月的免税措施后,巴西外贸委员会决定对来自南锥体以外国家的小麦恢复征收10%的进口税。巴西还决定将来自南锥体以外的化肥料生产原料磷酸和硫酸的进口关税由4%降至0,把来自南锥体以外动物料添加剂磷酸二钙的进口关税由10%降至0,有效期至2009年2月。2008年,巴西将部分通讯信息产品和资本货的税前进口从价税率调整为2%,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2)进口管理制度。2003年12月1日,巴西公布《部级法令合编》,将有关进出口管理的部颁法令进行了汇总。之后,巴西对其进行了数次修订。巴西外贸委员会是巴西对外贸易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发展工业外贸部是对外贸易政策的执行部门。“巴西外贸网”是巴西统一管理对外贸易的网络系统。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外贸局、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银行等外贸管理部门通过该网站对进口业务实施从审批进口许可到缴纳关税的一体化分步管理。所有进出口操作都必须通过该网站进行。“巴西外贸网”除了链接外贸管理部门外,还链接进口商、报关行、运输商、仓储商及金融机构。巴西海关对进口报关货物实行抽检的方式,即按照绿色、黄色、红色三种不同颜色分类处理。绿色即报关货物可全部免检,并自动通关;黄色即仅检查报关文件,核实后,货物自动通关;红色即报关文件和货物均需经过检查后方能通关。根据规定,海关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验货结果,验货时当事人应在场,货物若需样检,所发生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进口许可证。巴西进口大部分商品都必须办理进口许可证,分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两种。自动进口许可证审批过程比较简单且自动批准。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主要包括需要经过卫生检疫、特殊质量测试的产品,对民族工业有冲击的产品及高科技产品,以及军用物资等国家重点控制的产品,具体涉及大蒜、蘑菇、绝大部分化工产品、绝大部分医药原料和成品、动植物产品、轮胎、纺织品、玻璃制品、家用陶瓷器皿、锁具、电扇、电子计算器、磁铁、摩托车、自行车、玩具、铅笔等。申请非自动许可证的审批过程比较复杂,需要出示各种文件和证明,并要经相关机构会签,通常在货物装船前或视情况在报关前进行。2009年1月,巴西政府宣布将对包括纺织品,面粉工业用谷物、矿质燃料、铁矿、运输用材料、汽车、玩具、光学仪器及手术器材、玩具、鞋子、成衣和照相机在内的24种进口产品实行许可证制度。一旦被认定为可以进口,涉及该产品的进口许可证将在10日内发放。相关措施对部分中国出口巴西的产品造成很大影响。巴西总统将该规定衡量为“显著”过失,这一措施有违巴西在反对保护主义问题上一向秉承的立场。发展部,工业及对外贸易部和财政部在2009年1月底联合宣布撤销对24个不同领域产品必须预先领取进口许可证的规定。2008年1月26日之前已经确定必需领取进口证的产品如医疗设备和药物等的规定则继续执行。

(3)出口管理制度。

出口许可。巴西对部分出口产品实行预先许可制度。2008年,巴西规定仍需申请出口许可的产品包括部分活动物、活植物;部分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部分化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部分有机化学品;部分药品;木及木制品;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机器零件;部分车辆机器零部件;部分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武器、弹药及其零附件。

出口促进。为鼓励出口,巴西财政部宣布,自2008年3月17日起,取消出口结汇限制,出口企业必须将出口外汇留在国内的比例由目前的70%降至0,取消0.38%的出口金融操作税(IOF);另外,对进入收益固定的基金和国债领域的外资征收1.5%的金融操作税。

2008年5月13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公布第29号决议,确定了微型、小型和微小企业在经营中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的方针以及可得到出口保障基金和联邦保障基金的支持。有关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如下:微型和小型和微小企业需同时满足年净营业额不超过6000万雷亚尔,年出口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条件。联邦保障基金将在企业装船前和装船后间或者装船后阶段提供。在企业装船前和装船后间的融资应由同一金融机构提供。2008年5月16日,巴西工贸部外贸秘书处公布了第8号法令,将可在SISCOMEX系统登记注册“出口简化登记”的出口业务规定改为可立即装船出口且结汇在5万雷亚尔(或相同金额的其他货币)以下。

2008年9月3日,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发布了“2008—2010年巴西出口战略计划”,该计划旨在实现巴西政府2008年5月发布的新产业政策(PDP)中的两项目标,即扩大巴西在国际贸易中的占比以及使更多小型企业进入市场并成为国家出口的基础。巴西出口战略计划制定了五大宏观目标:增强巴西出口竞争力;增加出口产品附加值;增强出口基础;扩大市场准人和加强服务业出口。新产业政策中有促进巴西小型和微小出口企业发展的内容,该内容共分三个层次,即“根本措施”、“产业系统结构项目”和“战略重点”。其中,“战略重点”旨在增加出口企业数量、丰富出口种类以及使出口目的地国多元化,以促进巴西产业的长期发展。该项目面临的挑战包括增加出口产品科技含量和进一步丰富高科技含量的产品出口。项目执行单位为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具体将通过出口融资计划、对基准利率的调整,在巴西社会经济发展银行允许巴西出口使用欧元结算、定期发布相关政策法规、扩大出口退税产品实施范围、将物流服务出口向境外汇出的个人所得税降为0、推动中小企业出口和简化外贸操作程序等措施实行。

(4)贸易救济制度。巴西贸易救济制度主要由下列法律法规构成:1994年12月15日第30号法令,1994年12月30日第1355号法令,1995年3月30日第9019号法令(2003年12月修订)、1995年第1602号法令等。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负责审查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立案或复审申请,就是否发起该调查或进行复审提出意见;贸易保护局还负责确定倾销幅度或补贴数额以及是否存在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等。巴西外贸委员会负责制订贸易救济调查的相关程序规定。

(5)相关机构调整情况。2008年8月20日,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部长和巴西央行行长签署了第170号法令,批准成立负责服务贸易整体系统建立和发展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将隶属于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服务贸易秘书处、财政部税务局以及巴西央行国际事务和经济政策管理处负责履行有关职责,主席由工贸部服务贸易秘书处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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