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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多任前总统因腐败落马 腐败大案推动法律跟进

转载 Fiona2017/08/08 09:31:3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新闻中心 作者:新闻中心 299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腐败仍是全球性顽疾,从巴西前总统贪腐案中不难看出,腐败案件影响巨大,任何国家、任何人都难以置身事外——

  

  

 

 图为此前卢拉在巴西首都巴西利亚参加一场活动。

 

新华社/美联

巴西前总统卢拉因巴油腐败案获刑九年零六个月,这是近来国际反腐的一则重磅消息。据中新网透露的该案最新进展,7月19日,巴西联邦法官决定冻结卢拉的银行账户和部分个人财产,主要是房产。新华社报道称,卢拉是自1988年巴西宪法生效以来,首位遭到判刑的巴西前总统。

涉贪腐

前总统卢拉获刑。多任前总统因腐败落马

7月12日新华社报道,巴西前总统卢拉因贪腐和洗钱,一审被判处九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据巴西《环球报》称,卢拉的律师团队此前表示,他们将对任何卢拉有罪的判罚提起上诉。

卢拉2003年1月就任巴西总统,2007年1月获得连任,2011年1月卸任。从一名小学没读完的工人到一国领导人,卢拉执政期间带领巴西重回世界经济十强行列,帮助2000万人口脱贫,一度赢得国内高达80%的民意支持。2010年底,卢拉任期结束。按照宪法,总统只能连任一次。在卢拉的影响力下,他推荐的接班人罗塞夫顺利成为新总统。

2014年,巴西警方展开“洗车行动”,这是近年来巴西最大的反腐行动。调查发现,国有企业巴西石油公司与多家大型建筑承包商之间存在体制化的非法交易。这些承包商“以回扣换合同”,所执行的工程合同价格往往高于实际价格,超出金额除小部分付给经手的巴西石油公司高管外,大部分都流入了相关政党的小金库,而当时实权在握的执政党劳工党就成了矛头所指最集中的目标。

虽然罗塞夫本人并未被查出参与腐败的证据,但反对党利用罗塞夫支持率的下降,集中调查罗塞夫政府内的部长,最后给罗塞夫定了渎职罪,导致她被弹劾。

随后,作为罗塞夫的“导师”,卢拉也成为调查的重点。2016年3月,卢拉在事先未得到任何消息的情况下被警方以涉嫌腐败为由带走调查。司法机关对卢拉的指控共涉及5个案件。除7月12日宣判的与豪华公寓楼有关的洗钱案外,检察机关对卢拉的指控还包括:2008年至2010年担任总统期间犯有受贿罪;2011年至2015年卸任期间犯有贩卖影响力罪;千方百计掩饰贿赂来源,犯下洗钱罪;与巴西建筑业巨头奥德布雷希特公司高层合谋,犯下组织犯罪集团罪。

7月12日的判决为一审判决,卢拉仍然有上诉的权利。但如果在二审中依然被判有罪,他将不得不服刑并在19年内被禁止担任公职,因此也将失去参加2018年总统大选的资格。在今年5月举行的一次模拟大选中,卢拉在第一轮投票中的支持率为30%,排在第一位。尽管身陷腐败丑闻,卢拉在巴西中低收入人群中仍然拥有非常高的支持率。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巴西腐败大案频发,数届总统都因腐败问题落马:萨内尔总统、弗朗哥总统、卡多佐总统、卢拉总统以及科洛尔总统等。

  猛发力

“四驾马车”强势反腐。相关法律一路跟进

据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季美君介绍,自1992年科洛尔案以后,巴西历届政府都高举反腐败大旗,致力于反腐败斗争,被曝光的腐败案件接二连三,也正好说明了巴西政府反腐败的决心。

为更加高效地查处官员腐败问题,巴西政府除了加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外,还赋予四大机构以特别的调查权。这四个机构被称为巴西反腐败的“四驾马车”。

巴西国会调查委员会和巴西联邦检察院是巴西反腐败的主要力量。2004年,巴西国会和联邦检察院联手调查了巴西最大的金融丑闻,涉案的91人中包括联邦议员、前中央银行行长和多名主管。巴西国会调查委员会通过启动立法和弹劾程序在监督和调查腐败案件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它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情报资料、出席听证会等,其调查结果可提交有关法院审理。巴西宪法规定,联邦检察院享有广泛职权,可以独立调查一切违反公共利益的案件。1988年新宪法进一步扩大了联邦检察院的权力,并充分保障其独立性,检察长无权干涉检察官的调查活动,联邦检察官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这一独立性增加了联邦检察院反腐败工作的有效性。

巴西联邦审计法院是协助国会进行监察的最高审计机构,主要职责是防止和制止滥用国家公共资金。巴西联邦警察局则是监督各级官员越轨和不法行为的重要机构,可以独立调查各种刑事案件,包括调查政府部长、州长等各级官员的腐败行为。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巴西的反腐败法律也越来越完善,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政府行为不当法案》《行政、立法、司法部门高级官员申报财产法》《公职人员道德法》《反洗钱法》等,对政府官员的行为从方方面面进行了规范与监督,如《行政、立法、司法部门高级官员申报财产法》具体规定了总统、副总统、部长、国会议员以及联邦法官和检察官的财产申报制度。《政府行为不当法案》则以禁止性条文明确规定了公务员不得从事的行为,将日常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腐败环节加以防范。2005年6月30日,总统颁布法令,决定对高级官员财产设立司法调查制度。2010年,巴西联邦国会又通过了《廉洁记录法》,规定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政客不得继续竞选公职。

2014年1月,巴西还出台了新的反腐败法,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措施,扩大了受惩罚人员的范围,若企业行贿,受处罚的不仅仅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还包括总经理和涉案的其他人;扩展了处罚范围,除了在本国实施的行贿行为外,还包括在国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提高了罚金数额,最高可达企业年收入的20%。

不如意

腐败文化深植国家机体。反腐机构之间缺乏合作

巴西政府惩治腐败决心如此之大、相关法律也比较完善、查处力度如此之强,为何其腐败之风依旧长刮不停?季美君认为,这是因为巴西曾经是一个严重制度性腐败和腐败文化深入机体的国家。在巴西,民众普遍认同腐败只是道德问题,一个人只要做事了,那腐败就是可以被原谅的。比如,20世纪五六十年代时的圣保罗州州长巴罗斯,就曾以“他偷窃了,但是他做事!”作为竞选口号而赢得选民的支持,虽然人们都知道他是一个贪得无厌的官员。

具体而言,导致巴西腐败问题层出不穷,主要是两大因素。

一是反腐机构之间缺乏有效合作。巴西反腐各大机构均有调查权,只是互相之间的管辖权限并不分明,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出现重复调查或冲突现象,从而降低了反腐败的力度与效果。比如,联邦检察官的高度独立性让其可以自行决定优先调查哪些腐败案件,且不受检察长的控制干预,但这么一来,检察官们的调查就缺乏统一目标,而且他们的调查与联邦警察的调查范围界限不明、信息不共享,互相之间缺乏制度性的协调配合。国会调查委员会的成立具有临时性和政治性,对高级官员的调查取决于多数议员的意愿与选择。联邦审计法院虽拥有事前监督、事后调查与惩罚的职权,但其最终的处罚结果就是将滥用的资金收归国库,而实际上真正能归还的仅占2%至3%左右。因反腐机构之间的职责重叠而缺乏协调凝成合力,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和震慑效应就难如人意了。

二是反腐立法缺乏严厉的惩罚措施,执行力不足。多年来,巴西媒体对腐败的曝光度虽然不断增强,但缺乏严厉的惩罚措施。巴西对违纪违法的公务员的处分有警告、停职、终止职务或免职等几种,公务员因腐败犯罪,如滥用公款、收受贿赂等,最为严重的处罚也就是免职而已。因此,尽管巴西的反腐败立法,从表面上看已相当完善,对政府官员的从政行为作出了非常全面详细的规定,但却缺乏没收财产这一重要内容,而且议员们还享有刑事豁免权,一般犯罪不受指控和逮捕。官员们即便因腐败问题被调查被媒体曝光,最大的惩罚也就是免除公职,而其贪污的巨款、收受的贿赂却基本无人追究。腐败的风险与利益的诱惑之间存在巨大反差,这往往使官员们铤而走险。

责任编辑:马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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